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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間外吸煙被車撞倒,上班途中騎共享單車遭遇事故,外出就餐摔跤受傷……諸如此類的情況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發(fā)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遭遇意外傷害后,有7種情形以及3種視同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發(fā)生與規(guī)定的情形稍有區(qū)別的情況。本周勞權周刊將對這類似是而非的特殊情況進行分析,希望能給大家提個醒。
網約工工作時出意外能否算作工傷?
案例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fā)展,衍生出諸多新型的用工形式,如網約外賣員、專車司機、網約家政等等。其中,“網約外賣員遭遇車禍”、“外賣小哥被打”等新聞不絕于耳。前一陣,一名外賣小哥當街爬行,為自己維權的消息在網上引起了熱議。
小藏是江蘇人,不久前開始在平臺上做外賣員工作。日前,在送外賣的途中不小心遭遇車禍,腿被撞斷。面對近3萬元的醫(yī)療費用,小藏無力支付。他表示,雖然自己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出了事故后,公司對其“管也不管”。最終,在民警以及諸多好心人的幫助下,他與公司就工傷的賠付展開了進一步的協(xié)商。
無獨有偶,快遞員王進也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他表示,自己從未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有一次在送快遞的途中,他接到了來自客戶的電話,要求自己優(yōu)先將快遞送至他那兒。在將手上快遞盡快送完后,王進連忙趕到客戶處,卻還是被客戶以“過慢”為由責罵,該客戶還一度動手,對其進行打罵至出血。
回到公司后,王進要求公司出資讓他去醫(yī)院進行進一步檢查,但公司卻稱一點點皮肉傷不影響工作,不用再做檢查,且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需要認定工傷。
分析
在“互聯網+”時代,涌現出一批新興行業(yè),新型用工方式隨之產生。那么,當網約工遭到種種意外傷害后,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呢?
首先,需要判斷“網約工”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因為根據《條例》第18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币簿褪钦f,認定工傷的第一步即為確定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如果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勞動者受的傷害屬于《條例》中規(guī)定的情形,即可享受工傷保險理賠待遇。如本案中快遞員小藏,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公司不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他也可以自行前往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如果像王進一樣,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可以提供相關的用工憑證、工資支付的單據以及出勤記錄等證據,以證明彼此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網約工”與平臺公司是民事合作關系,那么一旦受了傷,他只能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享受民事賠償。
廠區(qū)吸煙遭遇事故可認定工傷嗎?
案例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業(yè)的車間職工,步入中年的他是一名“老煙民”,工作之余喜歡躲到車間的角落與同事們一起抽幾根煙,聊聊天。然而,隨著2017年3月1日,本市最嚴禁煙令開始實施后,老唐所在公司也明確職工不得在有屋頂遮蓋的區(qū)域吸煙,包括車間內。雖然公司規(guī)定不得在車間內、辦公室和有屋頂的地方吸煙,但老唐與同事們很快找到了替代處———公司廠區(qū)內車間后門的停車通道旁,在這里吸煙既不違背相關規(guī)定,離車間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時趕回。在一個工作日的上午,老唐來到車間后門準備吸上一根煙時,不遠處一輛公用商務車向停車區(qū)駛來,在避閃不及之下,老唐被該車撞倒。在經過醫(yī)院的確診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輕微的腦震蕩。
老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受了工傷,公司理應承擔所有的責任,為他進行
賠付。但是,公司卻認為,老唐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吸煙,本就存在擅離職守的情況,其受傷行為與公司并沒有任何關系,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費用。雙方就工傷認定僵持不下。
分析
在認定老唐的受傷是否為工傷前,我們應該首先判斷他的受傷行為是否符合《條例》中所規(guī)定的7種情形。
根據《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雌饋?,老唐的情況似乎不屬于這7種法定情形中的規(guī)定。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第4條第1款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可認定為工傷。就本案而言,老唐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同時,由于受傷地點位于公司廠區(qū)內,雖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點,但是否可以視作為工作地點的延伸?何況,該企業(yè)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之際不準外出吸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老唐是因為非工作原因而發(fā)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傷就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騎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可認定為工傷嗎?
案例
近來,共享單車在社會上火了起來,不少職工都會選擇騎自行車上下班,職工譚某也是其中的一個。由于公司距離地鐵站有一千米不到的距離,這當中也沒有任何公交短駁車可以乘坐,因此,每天騎共享單車上下班成了他的一大樂趣。
但是,在一天下班的路上,譚某途經一個路口時,正好不遠處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黃沙。他避讓不及,連人帶車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處摔傷。他吃不準自己的情況算不算工傷,因此遲遲未向該區(qū)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來電向本報咨詢。
分析
不管譚某騎的是共享單車或是私有單車,與其在認定工傷中的關聯并不大。在譚某的這個情況中,要認定是否工傷主要有幾個因素:受害時間以及責任主體,還要判斷是否交通事故。
首先,譚某受害時間屬于上下班時間。根據《條例》第14條第6款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譚某在發(fā)生意外事故的時間,是其在從公司前往地鐵站的下班路上,他也未從事其他任何行為,因此受害時間確實發(fā)生在其下班的途中。
另外,造成譚某這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主體是撒黃沙的工人,而非譚某本人。確定了這兩條以外,還要看警方對事故性質的判斷。如果警方認定為交通事故,則譚某可屬工傷認定范圍內;如果警方不予認定,則譚某不屬工傷認定范圍內。
公司有食堂職工下樓拿外賣受傷算工傷否?
案例
吳亮是一名90后的職場新人,剛入職場沒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不僅職工的福利待遇好,而且公司還有一間員工食堂,免費供員工使用。起初,吳亮覺得公司內有食堂還能免費吃飯,這樣的做法很好。
然而,時間一長,吳亮發(fā)現食堂里的伙食吃來吃去是同樣的菜,且大多是以吃飽為主,于是,他便想換換口味,由于公司并未做強制性要求員工一定要在食堂內就餐,因此吳亮便常在午餐時間內跑出公司外出就餐。在此期間,公司也并未做任何反應。
誰知道,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吳亮嫌出門就餐過于麻煩,于是在手機上訂了午餐的外賣,準備帶回茶水間吃。就當外賣員將外賣送至公司樓下時,由于十分緊張的午休時間以及下雨天濕滑的路面,來去匆匆間,吳亮剛走出電梯,便滑了一跤,導致手腳不同程度地摔傷。
在經過幾周的休養(yǎng)后,吳亮逐漸傷愈,但隨之而來的醫(yī)藥費卻讓他頭疼,由于剛入職場沒多久,吳亮并沒有那么多的積蓄支付這筆醫(yī)藥費。隨即,他想到了讓公司替他申報工傷認定,可公司卻一口拒絕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內部有食堂供員工使用,不需要吃外食,他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分析
對于在公司飯?zhí)镁筒蜁r摔傷的問題,其實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但是,隨著職工群體的年紀越來越輕,手機、網絡與APP越來越發(fā)達,職工中午用餐不再僅限于公司食堂之類的場所,更多的是以外出就餐、定外賣等方式進行。
雖然吳亮的行為在《條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仔細分析之下,還是能為他找到一些“蛛絲馬跡”。《規(guī)定》第五條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眳橇了诘墓倦m然有職工食堂,免費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中并未做強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時間訂外賣的行為是屬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時間屬于合理的時間界限內。同時,他在公司樓下的樓梯口準備拿外賣,這個地點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應當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且,現在職工在單位的食堂、廁所、樓道里摔傷,有關部門一般都予以認定。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如果用人單位確實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火車站接客戶時遇到交通意外是否能算工傷?
案例
劉成是一名公司內的司機,主要任務是接送老板上下班,偶爾送送公司客戶。一次,公司老板要求劉成前往火車站附近,接一名重要的客戶回公司談生意。他像往常一樣,開車前往火車站。
但是,火車站前發(fā)生四車相撞,幾輛小轎車撞上了一輛大巴,劉成的車也遭到了追尾事故,劉成一度暈厥在車內,后經追尾車車主報120后,才得以急救。
事件發(fā)生后,劉成向領導報告,希望公司能夠再派人手前往火車站迎接這名客戶。而自己則在醫(yī)院內靜靜休養(yǎng)。領導當即答應為劉成支付醫(yī)療費用。一個月后,劉成漸漸痊愈。想起這件事故,心有余悸的同時他又想到了:是否能夠申報工傷?于是他致電領導,想要公司替他申報工傷認定。但是,公司卻表示,他當時駕車陷入事故現場已經是私人行為,與公司指派其去接客戶的工作內容不符,同時,最終劉成并未接到客戶,沒有克扣他的工資已經算是看在他受了傷的份上,至于工傷,是絕對不會報的。
對此,劉成覺得很氣憤,自己明明冒著“生命危險”去接客戶,但公司卻認為是“私人行為”,他越想越生氣,遂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
分析
劉成受老板指令去火車站迎接公司客戶是否屬于工傷?在實踐中,更傾向于確認為工傷。根據《規(guī)定》第4條第3款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雖然劉成是一名司機,沒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但是出于工作需要,他來往于多個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且當他在發(fā)生事故時,處于即將要到火車站接客戶的狀態(tài),確實屬于工作狀態(tài),因此,似乎應該認定他的意外事故為工傷。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為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公司的法定義務。根據《條例》第17條第1款的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